开办早教机构的条件


具体条件包括: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5、有必要的场所。
开办早教机构的办理流程
1、核准名称。
时间:1-3个工作日,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2、提交资料。
时间:5-15个工作日,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结果:收到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3、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操作: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营业执照的材料
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