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证如何办理
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簿、申请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作出批准决定的会向申请人发放港澳通行证。

港澳通行证办理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复印件为A4规格(身份证需要复印正反面,户口簿需要复印户主页,和你所在的那一页);
4、二寸正面免冠平面彩色近照,蓝色背景,着深色有领上衣,照片大小48X33mm头部宽度21-24mm头部长度28-33mm(必须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拍照,也可以在出入境拍照,记得拿照相回执,建议在出入境拍照)。
港澳通行证办理费用
1、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100元
2、一次有效签注:每证20元
3、二次有效签注:每证40元
4、有效期1年以下(含)多次有效签注:每证100元
5、有效期1年至2年(含)多次有效签注:每证150元
6、有效期2年至3年(不含)多次有效签注:每证200元
7、有效期3年以上(含)多次有效签注:每证300元
另外要注意,各地略有不同,以当地出入境管理机关公布为准。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