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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脱贫标准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3-15

  贫困户脱贫标准:按照“一超过、两不愁、三保障”标准执行。“一超过”指家庭当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特别要高于市扶贫标准,即年人均纯收入超过4000元。“两不愁”指不愁吃,不愁穿。“三保障”指基本医疗、义务教育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贫困户脱贫标准

  贫困户脱贫的标准

  1、贫困户人均纯收入。贫困户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按当年国家公布的现行标准),达到不愁吃不愁穿。

  2、有安全稳固住房。住房遮风避雨,房屋结构体系整体基本安全。

  3、适龄青少年就学得到保障。指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贫困户没有因贫困而辍学的学生;初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通过国家采取补助及社会救助,高中毕业后不因贫困影响继续接受大学或高等职业教育。

  4、基本医疗有保障。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贫困人口中的低保对象与边境线相邻的一线行政村边民进行定额资助参合。

  5、社会养老有保障。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将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百分之百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范围,且稳步提高补助标准。

  6、享受扶贫政策、资金、项目帮扶。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人畜饮水、产业带动教育帮扶、资产收益、就业培训、有序转移就业、金融扶持生态扶持和低保兜底等一个以上资金项目帮扶。

  法律依据

  《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精准扶贫、自力更生、社会帮扶、合力推进的原则。

  《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对象是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农村扶贫标准、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对象确认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初步确认的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和公示,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

  《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五条 农村扶贫开发的主要范围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其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贫困乡(镇)、贫困村。农村扶贫开发具体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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