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有:1、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有关的各种文件。2、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图纸及说明、有关变更等。3、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包括现行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标准》等。
竣工验收条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完成,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2、各种设备试运转合格,能满足战时和平时的使用要求。
3、按工程等级和口部防护的要求,安装并调试了各类人防门。
4、工程无漏水。
5、内部粉刷完成。
6、回填土完成,通道通畅等。
竣工验收程序
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备案表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7日内提交质量监督报告。
4、竣工验收具体程序通常是:建设单位收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有关工程验收证明→组织成立竣工验收小组,制订验收方案→向质量监督机构申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并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技术或质量负责人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建设单位应邀请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和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监督。举行有各方参加的现场验收会议,通常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情况,自检情况及竣工情况,出示竣工资料;监理工程师通报监理过程中的主要内容,发表竣工验收意见;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各方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使用功能试验,并逐一检查工程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建设单位根据在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对施工单位提出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质监站会同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讨论工程正式验收是否合格;监理单位宣布验收情况,质监站宣布质量等级。办理竣工验收签字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