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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 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12

  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3、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4、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

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 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并投入一定的金钱、时间及精力才取得的。良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最终又通过有形的形式(如销售额、利润)回报它的主人。法律对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给予尊重和保护,对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者商誉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

  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法律依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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