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收购新股
1、投资者认购:在购买日,即T+0日,投资者将在认购期内通过与上交所或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业务部门根据发行价格和发行人规定的购买数量进行购买委托;2、验资证明及注册号:购买日的(T+2)次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指定合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对认购资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实,并向实际的人员出具验资报告;3、中签处理:中标后根据中标结果在T+3日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将中标数据发送给参与收盘的证券公司。
股权收购的流程
1、与被收购方进行协商;
2、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3、申请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
4、由公司向新股东发放股权证明文件
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的,要经过半数的公司其他股东同意
股权收购方式
1、强制收购: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收购: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4、标购: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它又包括两种方式:
(1)部分标构:即收购者就其所要持股的份额,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标购。如果投标股份超过招标数量,则应依据股东平等原则,由收购者按比例向投标者收购。这种方式多采用现金进行。
(2)兼并标购:指收购者持股达到相当比例后,如果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拒绝投票其持有股份,则标购者仍可以进行兼并,同时可对剩余的少数股份依法进行强制收购。兼并收购多采用以现金报价收购控股部分,以有价证券作价收购剩余股权两种方式相结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