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有什么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有什么要求


指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虽然持有的出资额或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
(二)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管理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三)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
(四)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公司以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六)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七)担任因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或者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股东出资的定义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增加注册资本时,为获得股份或股权,根据法律、公司章程或协议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付款义务。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估价并合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但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基金业协会基本要求
根据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部分第七条的规定,律师有责任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是否具备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以满足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要求。
该规定明确要求申请机构在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始开展基金业务之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本金。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