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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合同终止 提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5-08-07

  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债权人拒绝接受履行、下落不明等情况,导致债务人无法正常完成债务清偿。这时,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的方式,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来处理。但很多人会疑惑,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原来的合同是否就终止了?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合同终止 提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合同终止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后,合同终止。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的债权债务终止情形之一。‌

  提存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形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并视为已履行债务,合同随之终止: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且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数人对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

  提存后的后续处理

  ‌提存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即视为已完成交付义务。‌

  ‌通知义务‌:债务人需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提存事宜。‌

  ‌领取期限‌:债权人需在五年内领取提存物,逾期未领则扣除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后合同终止 提存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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