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区别


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
(2)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以承担债务;
(3)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免除;
(4)新加入之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为不相依存之独立债务人。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但仅享有一个债权,而不是两个债权。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是第三人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是第三人和债务人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责任性质是连带责任,即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的区别和认定
债务转移与债务加入都是在债的同一性基础上产生的,其共同之处在于均将债务移转给原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两者同属于债务承担的范畴;在成立形式上,二者均可通过由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三方协议,或债权人、债务人分别与第三人订立双方协议等形式来实现债务的转移。两者存在以下区别:·
1.生效要件上的不同。债务转移因第三人完全取代债务人而承担其全部债务,债务人脱离原债之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债权的实现,因此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始生效力;债务加入于债权人并无不利,故通常无需债权人同意,但在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合同场合,应通知债权人,以便于其对第三人行使债权。
2.债务承担的范围不同。债务转移范围一般与原债务及其从债务相同,以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债务加入既可以是原债务的全部移转,也可以是债务的部分移转。
3.法律后果上的不同。在债务转移中,由于第三人完全取代了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债务的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已脱离原债之关系,不再向债权人承担任何义务;而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需要和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4.对担保的影响不同。债务加入成立时,原债务的担保在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仍有效;如果成立债务转移,未经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原则上不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