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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终止的原因 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是怎样的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3-05-15

  债权债务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7、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债权债务终止的原因 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是怎样的

  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是怎样的

  1、处理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

  (1)企业法人终止后,该企业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2)企业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企业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企业名义起诉应诉。该企业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企业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一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

  (3)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2、处理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例外情况

  有的企业在起诉、应诉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而在诉讼开始之后发生终止的情况,此时诉讼是否应继续进行,是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1)如果依法成立了清算组织,可以将诉讼主体由终止企业变更为清算组织。因为清算组管理的是原企业的财产,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都来源于企业法人,对原企业具有完整的继承性,可以延续原企业的行为却不能否定原企业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无论在诉讼的一审、二审、重审或执行阶段,都可以将清算组变更为新的诉讼主体。

  (2)在诉讼过程中企业终止又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况较为复杂。在作为原告、上诉人、申诉人或执行申请人的企业法人终止时,法院应中止诉讼或执行,给予一定时间,如一个月,通知要求该企业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成立后恢复诉讼,将诉讼主体变更为清算组织;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组织的,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申诉或执行申请。

  债的种类有哪些

  1.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该分类是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合同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合同之债是较为常见又很重要的一种债,非合同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不当得利所生之债和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2.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该分类是以债的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在债的履行不能时的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负担等方面的效力有所不同。

  3.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该分类是以债的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在权利义务方面的复杂程度不同。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该分类是对多数人之债,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为标准。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其中,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其中,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且有连带关系,为连带债务。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在对内对外的效力方面不同,按份之债通常只有外部效力,而连带之债除了外部效力外,还会产生内部效力。

  5.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该分类是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依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选择一种履行的债。其中,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为选择债权;选择权属于债务人的,为选择债务,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两者的标的是否须经选择和能否发生履行不能等情况不同。

  6.主债和从债

  该分类是在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以其地位不同为标准。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之债。该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该债能否独立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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