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管理不满意可不能够拒交管理费 对物业管理不满意可以拒交管理费吗


对物业管理不满意不能够拒交管理费,因为物业管理费是业主或者住户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费用,是一种合法的经济行为,而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与物业服务质量的优劣并无直接关系。如果业主或者住户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物业服务的中断。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不满意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联系物业公司投诉:业主可以联系物业公司,向物业公司提出自己的不满意,并要求物业公司解决问题。
2、向业委会投诉: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仍然不满意,可以向业委会投诉,要求业委会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管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3、向物业监管部门投诉: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仍然不满意,可以向物业监管部门投诉,要求监管部门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和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
4、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在物业公司维权无果的情况下,业主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换物业公司的程序
1、业主大会决定更换物业公司:业主大会是决定更换物业公司的重要场合,应当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业主大会决定程序,如召开业主大会、制作大会公告、提前通知业主等。
2、与现有物业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在业主大会决定更换物业公司后,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现有物业公司协商解除合同的事宜,协商内容包括解除合同的时间、解除费用、损失赔偿等。
3、确定新的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从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物业公司中进行挑选,并与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4、办理相关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办理业主大会决议备案、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向有关部门报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