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扣押车辆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交警队扣押车辆期限的规定都有哪些


交警队扣押车辆期限的规定是:扣押的期限是超过三十日的,如果是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如果是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交警超期扣车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违法车辆十天半个月,或扣留事故车辆28天是法律允许的,但如果长期无正当理由扣留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车主可以凭借其开具的《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向上级交警部门投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倘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实践中,最有效的方法是去交警队的“行政科”投诉,或“行政复议办公室”要求进行行政复议。
当然了,如果你是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要求放车时,交警可能不放了。
因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交警有权强制报废车辆。也就是说,开报废车被扣的,交警可以不还。
其余情况,交警扣留车主合法车辆不放,属违法行为,可投诉、申请行政复议,甚至起诉追责索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