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如何申请破产 债务人无力偿还申请破产步骤


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且债务规模较大,通过协商、分期等方式仍无法解决时,申请破产是一条重要的法律途径。但在我国,破产申请需区分债务人是企业还是个人,两者适用的法律、条件和流程差异较大,尤其是个人破产目前仅在部分地区试点。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如何申请破产
一、先确认自己是否符合破产申请资格
申请破产前,需先明确债务人类型(企业或个人),再看是否满足对应条件:
1.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全国适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需满足一个核心条件: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要么资产不够还全部债务,要么明显没有清偿能力(比如长期亏损、资金链断裂)。
企业可申请三种破产程序:破产清算(直接清算财产还债)、重整(调整经营和债务,争取恢复经营)、和解(与债权人协商减免债务)。
2.个人申请破产(仅深圳试点)
目前只有深圳经济特区能申请个人破产,适用《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在深圳居住,且连续缴纳深圳社保满3年;
债务是因生产经营(如开小店亏损)或生活消费(如治病、买房)导致,不是恶意欠债;
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比如名下没财产可执行)。
二、准备申请材料
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需准备两类核心材料,材料不全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1.基础材料
破产申请书:写清楚申请人信息(企业填营业执照信息,个人填身份证信息)、申请目的(清算/重整/和解)、欠债和无力偿还的事实理由。
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深圳居住证、社保缴纳记录(满3年)。
2.证明“无力偿还”的核心证据
这是申请能否通过的关键,需根据自身情况准备:
企业: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证明资产不够还债)、财产清单(如房产、设备)、债权债务清单(欠谁钱、欠多少)、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如有)、银行流水(证明资金 短缺)。
个人:财产状况报告(如存款、房产、车辆)、收入和支出证明(证明没能力还款)、债权债务明细、法院执行裁定书(证明强制执行后仍没钱)、诚信承诺书(承诺没隐瞒财产)。
如果企业申请重整或和解,还需额外提交“可行性报告”,说明重整后如何经营、和解后如何还款。
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需提交给对应的法院,不能随便选法院:
企业:向企业住所地(主要办公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深圳个人:只能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目前深圳是唯一试点,其他地区法院不受理个人破产申请)。
提交方式可以是现场递交,也可以通过法院官网线上提交(部分法院支持)。
四、法院审查与受理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按流程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审查期限:一般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完成审查;
审查内容:先看材料是否齐全(形式审查),再看是否真的符合破产条件(实质审查,比如核查资产负债情况、执行记录);
结果处理:
符合条件:法院会出具“受理裁定书”,同时指定“管理人”(负责接管财产、处理债务),并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受理公告;
不符合条件: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申请人如果不服,可在10天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五、进入破产程序后的流程
法院受理后,破产程序正式启动,后续流程根据申请类型不同略有差异:
破产清算:管理人会清理企业/个人财产,拍卖后按法定顺序还债(比如企业先还员工工资、税款,再还普通债务),还清后破产程序终结;
重整:企业需制定重整计划(如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和法院批准后,按计划执行,成功后可恢复正常经营;
和解: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减免部分债务),法院认可后,按协议还款,无需清算财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零七条:...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第一百四十七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以下简称考察期)。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四十八条: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下列义务:(一)每月在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破产信息系统登记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二)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三)离开居住地时应当提前向人民法院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出境应当经人民法院或者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四)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的调查询问;(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询问;(六)个人身份信息、证件、号码等信息变动或者需要新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当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管理人报告;(七)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百五十七条:除本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破产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未清偿债务:(一)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限制;(二)故意违反本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义务;(三)因奢侈消费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四)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五)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六)法律规定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