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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何平律师
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1-29

  1、限制未成年人签订的与自己年龄、智力、心理状况不相符合的合同,该合同需要等待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成为有效合同;2、没有获得合法授权,而代理他人签订的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能成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由于主体不适格而导致的。

效力待定合同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

  (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

  (2)此类“效力待定”因无存在之依托而不存在。

  (3)此类“效力待定”因无称谓对象而不存在。

  (二)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议订立的合同,不应为“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决定合同有效、无效。

  (1)表现代理制度确定了此种合同有效与否的标准。

  (2)此类“效力待定”合同应确定地有效或无效。

  (3)此类“效力待定”,也无存在的依托。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或非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同样不能认为是“效力待定”合同。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非双方的行为都与各自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外,其余的都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可撤消合同。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应做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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